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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唐雨欣: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探析(一)

【摘要】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虽然有着特有的优势,但其本身对先行公司法贯彻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故而实践中应秉持审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本文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出发,试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标准,前者包括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以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后者包括企业重生标准等。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标准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就是将多个法人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同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程序,整体对外清偿,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也可为后续的破产重整打下基础。尽管其拥有上述优点,但为了尊重法人人格的独立性,这一方式只能审慎地作为例外使用。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例,法律对此最详细的规定是“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而在其中,法律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标准语焉不详,这也多次成为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3号指导案例: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中,法院遵循《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详细论述了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以及何时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情况。本文将以该案件为基点展开论述,并结合其他案例以及部分学界观点,探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尤其是如何认定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法院对某省六家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分析


本案为申请破产重整案件,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及其下属的五家控股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在债权人的申请下,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管理人对六家公司清理后认为,六家公司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资产等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据此申请对六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这六家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由于业务混同,导致各公司的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困难,裁定对其适用实质合并破产重整 



本案被选为指导案例的原因就在于其典型性和代表性,上述几点是实践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主要表现,其他法院可以参照这些表现来审理类似案件。同时,本案也间接强调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是三个标准中的重中之重,后两个标准本质上是围绕人格混同而形成的辅助判别标准,抑或说是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所带在的必然结果。如果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这一情形,就很容易适用实质合并的破产方式。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一般条件



(一) 案件涉及的各个公司为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罕见的名词,其中《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对关联企业进行了定义,强调一方对另一方或者各方同被第三者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但这一定义无法覆盖实质合并破产中各个公司之间的混同关系。与破产程序直接相关的《公司法》却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解释,其在附则中所说的“关联关系”也显然与实质合并语境下的“关联”不同,不能作为有效的参考。

在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目前多用列举特征的方式来识别关联企业。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关联企业有两个主要特征:设立时人格独立和运行中意思表示不自由,前者区分关联企业和企业分支机构,后者是“关联”的实质要件的体现。

对关联关系的认定不应简单地局限于词义,而应该结合此处讨论的背景,其关联性应当是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基础原因,因此,只要其具备让人格混同的最基本的关联性,就可以认定为实质合并破产中所说的“关联企业”。本案中的六家公司是典型的母子公司,其法人人格很容易混同,区别仅是混同程度的不同,像这类的公司可以当然认定为关联企业,而不必去花费心思讨论。


(二) 各个公司的法人人格达到了高度混同的标准

法律对公司人格混同也缺乏明确的定义,学者和实践审判中确定了一套较为通行的标准。孔维璌指出人格混同有两个构成要件,分别是法人没有独立财产和公司意志不独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解释草稿第五稿中, 将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高度混同分为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两种情况,其虽未实施,但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中已经使用了这一分类方法去论证。可见,人格混同主要取决于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业务的独立性,而在这之下又可以继续划分出多个标准,此处以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的实际情况举例。

1. 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

(1)业务混同(经营混同):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和五家子公司间存在业务交叉混同情形,五家子公司的业务由省纺织进出口公司具体安排。

(2)管理混同:管理权往往来源于表决权和股权,并体现于公司的公章管理等工作中。本案中,五家子公司均由省纺织公司控股,法定代表人互相交叉,子公司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属于典型的管理混同。

(3)人员混同:轻纺公司等五家子公司与省纺织公司共用财务人员和报销的审批人员,高管人员、行政人员等公司核心成员也基本共用一套班子。

2. 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

(1)债务混同:母公司省纺织公司与省轻纺公司等五家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及担保,且债务最后实际上是由母公司负担。

(2)资金管理混同:五家子公司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各公司之间的财产从管理上就没有区分开。资金管理混同还可以表现为各公司之间资金随意划拨,牺牲个别公司的利益来成就所有关联公司

安胜原创丨唐雨欣: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查标准探析(一)

这些标准和表现可以类比作分数测算表,关联企业每具备一条就加一分,分数越高,其法人人格的混同程度也就越高。省纺织进出口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几乎涉及了上述所有的人格混同表现,因此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认定其人格混同。

需要注意的是,诸如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天然就带有人格混同的色彩,在对这类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审查时,应该提高标准,即需要更高的测算分,其背后的原理在于对法人独立人格的尊重以及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这一原则。如果没有仔细审查就认定其人格高度混同,将会损害债权人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规定了实质性合并的两种条件,其一为企业集团的资产和债务高度混合以致区分成本高,其二为企业集团成员从事欺诈图谋或毫无正当商业目的的活动。后者要求集团成员具有欺诈等不正当的故意,可见在审慎适用原则的指导下,还应考虑公司主要控制人的主观恶意,以及其主观恶意和人格混同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人格高度混同的原因在于其他方面,例如前述的母子公司本身的性质,就不能以此认定其人格混同,应从其他方面慎之又慎地考虑。

(三)综合考虑区分成本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程度


正如前述所言,在通常情况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主要条件是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和债权人利益仅是辅助性的条件,有的法院甚至只使用人格混同这一项标准。
深究三者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这些条件是相关且递进的。关联企业的特性赋予其更高的人格混同概率,此时一旦因为内部管理不善等原因,就有可能达到人格高度混同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剪不断、理还乱”,其债权债务、人事等各项关系都难以厘清,自然就有着极高的区分成本,其中常见的互负债务以及互相担保也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有学者指出,法人意志独立性的丧失与财产独立性的丧失有着重要的因果联系,前者导致了后者的出现,最终使企业之间资产和负债混同
本案中法院的论证逻辑也是类似的。法院认为,在六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及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下,导致债务人不能公平受偿,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且由于其业务高度交叉混同,客观上导致了六家公司收益难以正当区分,区分成本过高。
这几个标准之间其实是相通的,将其划分开来只能使其更好被识别,但从实质上来说其实没有很大的意义。亦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备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条件的关联企业就具备了适用实质性合并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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