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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史红艳:烂尾楼下的一道曙光—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安胜原创丨史红艳:烂尾楼下的一道曙光—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什么是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29条指出: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维护,赋予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案例



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一栋商品楼发包给A公司建设施工,后B为了居住而购买了该楼房中的1602房,房地产公司向B交付了该房,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A公司建造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房地产公司尚有3000万元的工程款到期未支付,A公司催告后,房地产公司仍未在合理期间内支付。因债务纠纷,该楼房就被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

上述例子中,A公司对该楼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B对1602房享有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B对1602房的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在效力上是优先于A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胜原创丨史红艳:烂尾楼下的一道曙光— —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其三,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条: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而言之,物权保障了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伴随烂尾楼的频现,通过保护购房人生存权、住房权为目的,法律赋予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的法律地位,避免购房人出现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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