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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程薇:不当法定代表人就能免责?律师:NO!

安胜原创丨程薇:不当法定代表人就能免责?律师:NO!

导读
在说正题之前,需要更正一个概念:“法定代表人”不等同于“法人”,“法人”也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简称。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主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的那个自然人;而法人,是指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机构,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其他组织。所以以后可千万不要再说,“他是这家公司的法人”,这句话了。
经常会有人问:我不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该就可以不用承担责任了吧?如下详述,再告诉你答案。

PART A 


不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也可能成为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所以,你与公司是否能产生法律上的联系,不是取决于是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取决于是否为公司股东,而是取决于你是否存在通过某种方式控制公司为前提。

PART B 


以下情形,实际控制人同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一样,需承担责任

1、出现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发生与他人交易、借款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或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相关责任人,维护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发生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若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了帮助,则其亦要承担连带责任。
3、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抽逃出资的股东因自己的抽逃行为需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若实际控制人对股东抽逃出资提供了帮助,则其亦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清算阶段,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其实,除了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的情况,在公司法解释二中还规定了不主动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清算阶段恶意处置公司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债务人都有权主张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PART C 

上述列明了这么多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建立在公司发生了一些不恰当行为的前提之下,而承担责任也仅仅是民事责任的范畴,实际控制人不要过于紧张。但是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不是不当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就能完全免责的。所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需要忠实勤勉的经营好公司,才能真正的做到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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