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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热点丨细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

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针对当前升学就业、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等情况作出了积极回应。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期《安胜热点》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哪些亮点。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两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立法机关深入研究,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作了相应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至10章、共86条。


安胜热点丨细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

源新华社

亮点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
ANSWER LAW FIRM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同时,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从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提供经费保障、完善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发展妇女卫生健康事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具体保障措施。
安胜热点丨细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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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七)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八)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亮点二: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ANSWER LAW FIRM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作出以下几点规定:
将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并将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权益的重要地位。
强调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强调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有关医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基础上,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报告和解救、安置、救助、关爱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等职责。
*在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性侵害制度机制。
*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服务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设立妇幼保健机构,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健康检查,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
安胜热点丨细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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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二条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亮点三:明确不得因产假哺乳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
ANSWER LAW FIRM 

在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规定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障相关责任,明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包含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

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等。

安胜热点丨细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亮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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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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