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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金鹏:如何合法地“退房”?

导语: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常常把“家”的概念与住宅相联系。现如今,买一套或自建一套住房虽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这基本上都是每个人必会树立的阶段性目标,大家或多或少都会为之努力,可见房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性。

自2020年起,全球受疫情影响,经济形式总体下行,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大多民众收入大不如前,纷纷被迫消费降级;另一方面建筑及房地产行业作为众多上下游产业的集合体及过渡体,其所受到的影响首当其冲。这就使得部分抗风险能力较低的房企因资金流出现问题,导致延期交房、瑕疵交房或楼盘烂尾的现象频频出现。这对一个个倾尽财力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不可承担之风险。笔者在近年来所接触的房地产类型纠纷中,明显感受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增速过快,委托人对于解除合同的诉求较以往更为强烈。今天笔者就结合所办案件,和大家探讨实务中商品房购房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
安胜原创丨金鹏:如何合法地“退房”?

一、法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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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大致归纳如下:

1.合同一般解除事由,主要包括:

不可抗力、明确表示不履行、延迟履行、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民法典》563条)以及情势变更解除(《民法典》533条)、标的物不满足合同要求(《民法典》610条)。另外,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购房者亦可要求退房。

2.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房屋质量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标准属于专业问题,法官最终会以专业机构对涉房屋做出的质量鉴定报告为裁判依据,所以在依据上述2条请求解除合同时,应当充分咨询专业机构,研判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否已达到解除标准,通常质量瑕疵不会导致合同解除。

3)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第1款);

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

6)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

7)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0条第2款第(二)项,该条款相关内容在修改的司法解释中已被删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

9)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

需要注意,《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仅为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在审判工作中只能作为参考引用。


安胜原创丨金鹏:如何合法地“退房”?
二、约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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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金额较大,同时买房关系到民生问题,为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故在签订合同时,都会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出台的示范文本,上述所说的法定事由,也会作为解除事由在合同文本中再次约定。

虽然示范文本很好地保证了双方的交易公平,限制了房企作为交易中的相对强势地位,但实务中房企亦会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不用以备案)减损购房者的权益,限制购房者的合同解除权。故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当充分阅读合同文本,在不清楚、不理解的时候可以咨询律师,以便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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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可知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有其相应行使的期限(除斥期间);期限内不行使的,权利会自动消灭,故在上述解除事由出现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应当尽快行使解除权。同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将该行使期限约定过短,以免合法权利遭受减损。




四、安胜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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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为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赋予我们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亦对其附加诸多限制,实践当中合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一件易事,退房往往是购房者最后的无奈之举。故审慎做出购房决策,耐心挑选合适楼盘,细心订立购房合同才是购房中真正需要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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