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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李正:房地产项目收并购常用方式

正在举行的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载明:十年来,中国的城镇化率提高了十一点六个百分点,达到百分之六十四点七,提升的城镇化率助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巩固了房地产作为支柱产业的地位。受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疫情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业进入了黑铁时代,头部房企恒大、融创等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风险,部分中小房企开发的项目纷纷烂尾,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房地产项目收并购的机会,常用的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方式如下:

一、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新股东收购原股东持有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通常要收购全部股权或过半数股权,实现对项目公司的控制,原股东退出或保留部分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收购股权前,要对项目公司和原股东的财务、税务和法律风险进行详尽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特别是隐性负债。支付股权对价应设置相应条件,要求原股东对隐性负债提供担保。
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指新股东以增资的方式入股项目公司,原股东仍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双方合作进行项目开发。为保障交易安全,增资入股前,新股东同样需要对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收购股权不同的是,增资入股新股东是出资至项目公司用于开发建设,而不是支付给原股东,这样更能有效的保障项目开发,同时原股东的前期投入仍留存在项目公司,为新股东的投入提供了保障。基于前述原因,相比于收购股权,增资扩股是更为安全的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方式。

安胜原创丨李正:房地产项目收并购常用方式

三、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是指项目公司将已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的未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并由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方式的好处是隔离了原项目公司的债务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建工程转让需要达到“实际投入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条件,实际操作中如未达到实际投资25%以上,转让前可由受让方垫资达到该条件。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项目公司将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于土地尚未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转让前受让方应着重关注土地相关税费是否缴纳完毕,土地是否存在闲置风险。如项目公司存在诉讼、仲裁,或土地上已有查封、抵押等情形,出于交易安全和可行性考虑,可以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安胜原创丨李正:房地产项目收并购常用方式

五、委托代建


委托代建指的是房地产项目公司将地产项目的开发全过程或部分环节委托给受托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要包括工程建设和销售环节。基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代建人以房地产项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身份投入的资金,能够确保优先受偿。对于即将竣工的房地产项目,委托代建是常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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