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1121条】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注意: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条】 3.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主要包含三种类型: A、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如配偶。 B、因血缘关系而取得,如父母、子女。 C、因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取得,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②其他继承权,主要包含两种: A、因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而取得。 B、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2.继承的接受与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意: ①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 ③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7条】 3.继承权的丧失【《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4.继承权的恢复【《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四)(五)项行为依法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8条】 遗产的认定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不得继承。 遗产认定的关键词: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的、合法的。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民法典》第1153条】 注意:继承的范围既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债权,还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