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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段晶晶:继承纠纷办案要点

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家庭关系是最为常见的,也是最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一种社会关系。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的确认及遗产分配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请求就当事人的继承权利予以确认或对遗产进行分配的民事诉讼。

一般情况下,是因我们身边最亲近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的离世后就其遗产的分配等问题而引发的。而这样的纠纷一旦发生,无疑是对还沉浸在家人离世后悲伤中的当事人情感上的雪上加霜。因此,段晶晶律师结合办案实践,整理了一些办理继承纠纷案件中的要点,与大家分享。

安胜原创丨段晶晶:继承纠纷办案要点

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1121条】


对“死亡”时间的认定主要有两种:
1.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一般以医院依法开具的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的一种死亡。
①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顺序的推定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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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人的范围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注意:

①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②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③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条】


3.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意: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例如:独生子女李某的父亲于2003年去世,李某的奶奶于2020年去世,李某的奶奶去世时李某可代其父亲继承其父亲有权继承的奶奶遗产中的相应份额。


安胜原创丨段晶晶:继承纠纷办案要点


安胜原创丨段晶晶:继承纠纷办案要点


遗产继承权的取得、接受与放弃

1.继承权的取得


①法定继承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主要包含三种类型:

A、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如配偶。

B、因血缘关系而取得,如父母、子女。

C、因扶养、赡养、抚养关系而取得,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②其他继承权,主要包含两种:

A、因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而取得。

B、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


2.继承的接受与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意:

①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5条】

③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7条】


3.继承权的丧失【《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4.继承权的恢复【《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上述第(三)(四)(五)项行为依法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5.转继承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民法典》第1152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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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认定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不得继承。

遗产认定的关键词: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个人的、合法的。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民法典》第1153条

注意:继承的范围既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债权,还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债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我国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平等。在遗产分配时以依法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综合考虑胎儿、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扶养义务等因素,让即便看似冰冷的法律也增添了一份温情。因此,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更是需要秉持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才能更好、更快地处理纠纷、化解矛盾,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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