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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高一丹:执行异议之物权期待权

安胜原创丨高一丹:执行异议之物权期待权

物权期待权产生的背景及概念

物权期待权产生的背景
在商品房预售制度下,不动产买受人与开发商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后才可取得不动产产权证。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即在办理房产证之前,买房人并不真正拥有商品房的物权,商品房仍然属于开发商出卖人所有。
同时在当前经济下行大背景下,开发商破产并不鲜见,一旦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物权尚未发生转移的商品房进行执行拍卖或变价等,广大买受人将因此承受着不能取得所购不动产物权的风险。
物权期待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物权期待权是指在不动产买卖交易活动中,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虽然尚未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法律赋予其特殊保护,具有对抗排他的效力。
物权期待权这个基本概念,最早是由德国时代学者提出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1、债权说。该学说认为物权期待权系一种物权化的债权,虽然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物权,但前提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本质上属于债权性质,法律赋予其债务物权化的特殊保护。
2、新型权利说。该学说认为物权期待权的性质应属于一种特殊的权利,既包含物权的要素也包含债权的要素,定性为新型权利有利于发挥物权期待权自身的独特性。
3、物权说。认为物权期待权所期待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明确物的归属,本质上应系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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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二)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生存权、居住权);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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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的保护顺位

除了上述说到的的物权期待权,实践中往往还同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一般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对它们之间的保护顺位进行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九民纪要》第126条认为,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采纳《九民纪要》的观点,上述权利的最终顺位为:

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一般债权。

综上,对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是维护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需要。同时提醒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不动产完成产权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Answer Law Firm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5、《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6、《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

7、《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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