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期待权产生的背景及概念
物权期待权排除强制执行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生存权、居住权); 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执行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的保护顺位
除了上述说到的的物权期待权,实践中往往还同时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一般债权,相关法律规定对它们之间的保护顺位进行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九民纪要》第126条认为,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采纳《九民纪要》的观点,上述权利的最终顺位为:
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一般债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
5、《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5.【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
6、《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6.【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
7、《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7.【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