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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吕璐: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和线下追索的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的应用在实践中日趋普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变化,大量商业汇票到期无法兑付,法院受理的票据纠纷陡然增多,有相当一部分的案涉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汇票的诉讼实务处理较传统纸质汇票有诸多不同,本文主要带大家了解一下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行使方式与线下追索的效力。

安胜原创丨吕璐: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和线下追索的效力

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并监管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服务、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ECDS作为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核心功能模块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通过该模块可为各行客户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实行集中登记存储,并提供互联互通的流通转让平台,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独家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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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胜原创丨吕璐:追索权的行使方式和线下追索的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汇票的区别




01
权利载体不同
质商业汇票有实物载体,其权利载体为纸质票据本身;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存储于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02
签章形式不同
纸质商业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为当事人的实体签章,形式为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的签章为当事人的电子签名。
03
传递方式不同
纸质商业汇票是具有特定格式的纸凭证,采用手工传递或邮寄等方式传输;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网络方式传输。
04
形式要件不同
纸质商业汇票为了认证票据信息,维护票据的真实性,采用纸质原件;而电子商业汇票以电子方式流通,采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录入和记载。
05
效率和成本不同
不再需要纸质商业汇票相关的各种成本、事务负担、保管空间等,消除了搬运所需时间及风险,不用考虑地域因素对使用者带来的不便,极大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
06
风险防控能力不同
电子商业汇票由系统分配唯一的票据号码,其签发、转让均实行了实名制,票据签发所必备的所有凭证号码(如增值税发票的票号、商品交易合同号等)可实行电子备案,可有效防止票据欺诈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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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和线下追索的效力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即电子商业汇票追索必须通过ECDS系统办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线上追索。但实践中仍存在持票人通过传统的发送追索函、律师函、催收通知等书面函件形式进行线下追索的情况。对于线下追索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1)未经线上追索并不丧失追索权,线下追索亦是有效的追索行为。在第(2020)沪74民终1056号判决书中载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仅系对电子商业汇票的业务办理方式作出规范,并未限定持票人未经线上追索即丧失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可见,虽然持票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但该通知并非票据法上规定的行使追索权的必备条件。

(2)线下追索不符合票据要式性,不产生追索效力。如第(2021)粤03民终433-563、2348号判决书中载明:电子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必须依赖ECDS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呈现,持票人以线下方式进行追索,不符合电子汇票签章的法定形式和要求,不具有签章的效力。同时,线下追索没有触发ECDS系统对追索这一票据行为的记载,导致追索期满后票据状态被锁定,ECDS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被追索人在行使再追索权未果的情况下,只能另循途径对法院判决进行申诉,或向法院另行起诉请求追索人交付票据及在无法取得票据时主张返还已清偿的票据款,势必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亦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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